第十四课 论教会的纷争(林前1-6章)
一、引言(林前1:1-9)
保罗一开始就用肯定的语气,称赞哥林多教会的坚定信心。他们在恩赐上一无所缺,又殷切盼望着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显现(林前1:7)。
二、会众的问题(林前1:10-6:20)
1. 教会分裂(林前1:10-4:21)─这是保罗写此信的起因。保罗很快就提出哥林多教会内分党的问题。教会中的分党和纷争情况日益严重,各派都有自己的领袖,显然他们都傲慢地以自己的意思强解保罗所传福音的本质和意义。
2. 教会忽视淫乱的事(林前5:1-8)。
3. 与犯罪的弟兄相交(林前5:9-13)。
4. 公堂争讼(林前6:1-11)。
5. 对淫乱采取放纵态度(林前6:12-20)。
三、教会中的道德丑行(林前5:1-6:20)
A. 淫乱问题(林前5章)
1. 教会不应容忍淫乱的事(林前5:1-8):
a. 乱伦不但是犹太律法所明令禁止的(参利18:8),也为外邦人所不耻。但哥林多教会竟有信徒和继母同居,而更可惜的是,教会对这事件采姑息态度。更甚者,哥林多人竟然以他们当中的人有此行为而自高自大(林前5:2)!
b. 保罗指责他们的错,要他们必须认清这类事件,并立即处理。为着他们自己着想,必须把犯这类事的人赶出教会,以期他学到教训而悔改,“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
c. 保罗以面酵的比喻(林前5:6-8),解释教会施行惩戒的原因。罪是有传染性的,倘若姑息罪恶,则将影响全教会,好像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从这个例子,保罗定下了一个更大的原则。
2. 教会纪律(林前5:9-13)─跟屡犯大罪的弟兄相交、吃饭,有姑息罪恶的危险,违背教会纪律的原则。信徒不可跟自称“基督徒”,却行淫乱、贪心、拜偶像、辱骂人、醉酒或勒索的人来往(林前5:11)。信徒必须自行审判教内的人(林前5:12);至于教外的人,保罗说让神去审判他们(林前5:13)。
B. 诉讼与淫乱(林前6章)
1. 诉讼问题(林前6:1-11):
a. 既提到信徒应自行审判教内的人,保罗接着论及哥林多教会的第二个道德问题─信徒之间起了争执,告到官府去。
b. 信徒之间的争论应当在教会内解决,不当诉诸教外的法庭,失去信徒的见证。圣徒将来会参与神在末日的审判和统治(提后2:12),所以现今理当判断教内的争讼(林前6:1-6)。此外,互相告状有违弟兄相爱与基督徒做人的原则(林前6:6-8)。诉讼又反映信徒不义的倾向,与他们蒙恩的地位不相称,该受警告(林前6:9-11)。
c. 保罗认为,基督徒生命的特征就是在今世活出神国度的原则。这可能意味着受委屈或受欺骗,但远比违背神的旨意为佳。
2. 身体的正当运用(林前6:12-20):
a. 根据林前6:12,保罗提出限制基督徒自由的两个原则:
①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自由不等于放纵,犯罪是无益的,所以在运用自由时不应犯罪。
② 凡事都可行,但须小心,免得让那件事反过来辖制自己,变成我们的主人。
b. 保罗认为,身体不是给人滥用的,而是至终要复活的。将来信徒的身体要得赎(参罗8:23),所以不可拿它来犯罪(林前6:14)。并且,信徒是基督用宝血买赎回来的,有神的灵居住在里面,信徒的身体已不再属乎自己,所以不可侵犯它(林前6:15-20)。
c. 信徒须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身体:一方面逃避淫行,不受罪的辖制;另一方面积极地荣耀神。因此,淫乱─肉身的罪─特别损害信徒在基督里的生命。身体是圣灵的殿,所以淫乱即等于亵渎神的殿。
四、温习题
1. 信徒之间的争论应当在教会内还是教会外解决呢?
2. 根据林前6:12,保罗提出基督徒的自由应受哪两个原则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