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 犹太人的问题(罗2:17-3:8)


“犹太教四大支柱”是独一的真神耶和华、神的选民犹太人、律法和圣殿。初期教会跟犹太人的矛盾,多半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发生。掌握这一点,就能够明白新约的主要背景。徒21:27-28把犹太教的四大支柱都提出来了。

 

一、经文分析

1. 犹太人与律法(罗2:17-24)─犹太人与律法有怎样的关系?这对他们受审判有什么影响?

2. 犹太人与割礼(罗2:25-29)─割礼是什么?它对犹太人的意义是什么?真犹太人与真割礼又是什么?

3. 犹太人的反驳与保罗的答辩(罗3:1-8)。

 

二、经文信息

A. 犹太人与律法(罗2:17-24)

1. 保罗用了8个动词来描写犹太人与律法的关系。

a. “称为”犹太人─这是成为选民的一个自豪身分。

b. “倚靠”律法─这是得自西奈山的独特属灵产业。

c. 指着神“夸口”。

d. “晓得”神的旨意。

e. 从律法“受”了教训。

f.. 能“分别”是非─或翻译为“喜爱”那美好的。

g. “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

h. 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2. 犹太人的问题是领受了以上特权,但没有尽上这些特权的基本义务,根本没有遵行律法的要求(罗2:13)。保罗提出5个直指犹太人的问题(罗2:21-23):

a.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

b. “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

c. “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

d. “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

e. “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

按犹太人的这种行为,律法的各种特权完全不能使他们免除神的审判。

 

B. 犹太人与割礼(罗2:25-29)

既然律法和律法的特权不能使犹太人免除审判,那么割礼也同样不会给他们带来“护身符”的魔力。

1. 割礼的意义─这是神与犹太人立约的证据(创17:11)。接受割礼,代表他们世世代代要遵守神的约,并不是取代已经顺服神了。割礼只是记号,本身没有使犹太人脱离神愤怒的神秘能力。

2. 割礼意义的方程式─割礼减去顺服,等于未受割礼;未受割礼加上顺服,等于受割礼。

3. 真犹太人的定义─不是外面的,不是肉身的割礼,而是里面的,真割礼也是心里的。这在摩西五经和先知书已经表明了(利26:41;申10:16,30:6;耶9:25;结36:26,44:9)。“在乎灵不在乎仪文”是这段经文的要点总结。

(参“附录三〈罗马书的重要笔记〉”二、律法)

 

C.    犹太人的反驳与保罗的答辩(罗3:1-8)

一问一答的对话方式是古代教学常用的方法。这段经文也可看作保罗自己以两个不同的立场来答辩。有人说是法利赛人的保罗和成为基督徒的保罗在辩论。

1. 反问1─保罗贬低了神的约和成为犹太人的长处(罗3:1-2)。

答辩─虽然犹太人不能逃离神的审判,但圣经给了他们。这是不同性质的好处。

2. 反问2─保罗说犹太人虽然有神的律法,如果没有按律法去行,他们一样要受刑罚。他们虽然受了割礼,但若不遵行神的律法,他们的割礼也就不是割礼了。犹太人就反驳说,如果这样,神岂不是失信了吗?神拣选了我们犹太人,应许要赐福我们,即使我们犯了罪,神也不能不守他的应许,否则他岂不是失信了吗?(罗3:3-4)

答辩─保罗说:“绝对不会!”因为从起初神给百姓赐福的应许就不是没有条件的。犹太人遵行神的话,神就赐福他们;如果违背神的话,神的刑罚必然临到(申11章)。所以“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罗3:4)

3. 反问3─如果犹太人的不信或犹太人的罪,使神的义更彰显出来,是他们有了功劳,藉着他们的罪显出了神的义!如此神要再惩罚他们,向他们降怒,好像利用了他们,这样神岂不是不公义吗?(罗3:5-6)

答辩─保罗以犹太人都知道的一个常理来回答,就是审判世界的神一定是公义的;不然他就不能审判世界。这个观念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已经表明了(创18:25)。

4. 反问4─虽然问了两个问题,但性质都是一样的荒谬(罗3:7-8)。犹太人如果说,因着我们的罪更显出神的荣耀,我们就有功劳了,不应该受审判了。

答辩─保罗说,如果这样,为什么不更进一步推论,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然后他干脆不回答而直接说:“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三、应用

保罗不但指出人的过错,还以对话的方式有条理地把潜在的错误观念一一解开。我们清楚看到神的应许是可信的,神的审判是公义的,神的荣耀是透过良善彰显的。今天,我们传福音时也应该重视人们的错误观念,以护教学的精神表明神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