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课 两种奴仆(罗6:15-23)


一、引言

1. 罗6章两次提醒读者,信主的人没有理由在罪中生活。罗6:1和6:15分出了平行的两个大段落,回答今天很多信徒和教会“软弱”的问题。曾思翰表示,保罗主要针对喜欢偶尔犯罪的信徒。这里的“罪”属不定过去式,表示偶尔犯罪的意思。

2. 一个丈夫能像未婚时那样生活吗?我想能的。不过他要常常提醒自己已婚,记住现在的身分及对妻子、孩子的责任,按着这个身分来生活。重生了的基督徒能像仍在罪中时那样生活吗?有可能。但请他回想自己的受洗,那是他在基督的死和复活里与基督联合的记号,所以要照着这地位而生活。这是罗6:1-11的教训。

3. 罗6:12-14有个小结论,可归纳成两点:不要容罪作王,以及不要把自己献给罪。本章下半段仍然采用问答法,但从另一个理由来讲明信徒的身分,也是详加解释信主的人不要把自己献给罪的理由。

 

二、两种奴仆(罗616-18

作者以罗马的奴隶制度为基础,讨论信徒在基督里的地位和身分。奴仆有被逼的,有自愿的,罗6:16讲的是“自愿”作奴仆的情况。

1. 作罪的奴仆─出生时就开始了。

2. 作神的奴仆─顺服福音(“道理的模范”)时就开始了。

 

三、身分的发展(罗619

1. 两种奴仆的身分会发展出不同的结局。作罪的奴仆,结局是“不法”或“死亡”;作神的奴仆,结局是“成圣”或“永生”(罗6:21-22)。

2. 世上的教育鼓励人作“人上人”,但我们看到人是“下人”─不是罪的奴仆(罪的下人),就是义的奴仆(义的下人)。

3. “四下之人”─罪恶之下(罗3:9)、律法之下(罗3:19,6:14-15)、审判之下(罗3:19)、恩典之下(罗6:14-15)。如今,基督徒都在“恩典之下”。

 

四、奴仆的特性(罗620-23

1. 约束与释放─罪奴不被义约束,是假自由;义奴从罪得释放,是真自由。一种是自由的不自由,一种是不自由的自由,天下人都属于其中之一。

2. 工资与礼物─两种奴仆各有最终所得。罪奴得的工价是死亡(第二次的死),即罪的刑罚;义奴得的是礼物(免费的恩惠,没资格却得到的),即永生(罗4:5)。

(参“附录三〈罗马书的重要笔记〉”七、人生新时代的划分:旧我和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