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课 脱离律法(一):律法的问题(罗7:1-6)


“保罗新观”带出一个重要的提醒:不要忘记保罗是犹太人,律法对他们极其重要。

(参“附录三〈罗马书的重要笔记〉”八、保罗新观)

 

一、以释经学的原则引入经文

A. 背景

要留意旧约律法的重要,法利赛人对律法的执着,以及保罗的经历(徒21:28)。保罗被逼迫的“罪名”,正是违反律法:[17]“这个人劝人不按着律法敬拜神。”(徒18:13)司提反被杀害,也是因犹太人假造此“罪名”(徒6:13)

 

B. 上文下理

上一章两次提到“不在律法之下”(罗6:14-15),保罗的意思是什么?神的律法是不是已经作废?基督徒能够不理会它吗?本章开头就表明“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罗7:1),所以要站在这个角度来看经文的答复。从文脉的思路看,罗5章开始讲论耶稣基督的死及信徒在罪和律法上的死。这观念一直没有离开保罗的思想。

 

C.    比喻

本段经文是以婚姻的比喻来说明基督徒脱离律法的道理,所以要留意解释比喻的原则,以免在解经上产生偏差。

 

D.    对律法的3种不同看法

1. 律法主义者─这是被律法捆绑的人,“在律法之下”,想藉着守律法称义。保罗在罗7:1-6针对这种人,表明我们不再被律法约束了。

2. 自由主义者─完全反对律法的人,这是另一个极端。罗6章对这种人已作了答辩,罗7:7-13从认识律法的角度再详细解释。

3. 顺从律法的中庸之道者─这种人知道律法的软弱,却能够藉着倚靠圣灵来顺从律法。罗7:14-8:4讲的就是持这种态度的人。

 

二、以婚姻来比喻律法

A. 解释比喻的原则

1. 注意比喻的目的。

2. 注意比喻的中心思想。通常比喻表达一个主要教训。

3. 比喻要讲明一个主要教训,所以不应把教训建立在比喻上,而是以此来辅助对真理教训的理解。

4. 注意比喻的文化背景。

 

B. 以婚姻来作比喻的重点(罗7:2-3)

1. 目的─婚姻的约束(法律)在丈夫生死之间的变化。

2. 中心思想─丈夫活着时与死了以后,对妻子生活约束的改变。同样的行为却有不同的意义,“归于别人”的可以是“淫妇”,也可以不是,因为如果一方死了,另一方就可以自由再婚。

3. 主要教训─以婚姻中一方死了而产生的新关系,说明基督徒在律法上死了与脱离律法的道理。罗7:4-6对此详加说明(加尔文对罗7:5-6的注释重点:脱离律法,不是要放纵,而是靠着圣灵更好的服侍神)。

4. 文化背景─此处的重点背景,无论对犹太人或中国人都是一致的,所以不必另加解释。

 

C.    婚姻的比喻带出的真理教训(罗7:4-6)

1. 基督徒的地位就像两次的婚姻,而“死”在其中带来改变。以前我们是“嫁”给律法,现在却与基督联合。

2. 两种“婚姻”关系的比较─以前“属肉体的时候”,律法引动“恶欲”而结成“死亡”的果子;现今“脱离了律法”,按着“心灵的新样”服侍主(参林后3:6)。

 

三、总结律法是否仍然束缚基督徒?

1. 回答1─“不是!”因为我们被神悦纳并不在乎律法。基督因着他的死已经完全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把人从律法中拯救出来。律法再不能向我们追讨什么,再不是我们的主人。

2. 回答2─“是!”因为新生命仍然是个束缚,我们仍要“服侍”(罗7:6)。虽然脱离了律法,但我们仍然是奴仆,只是事奉的动机和方法都改变了。我们不再欠律法,它不是我们的主人;我们也不是靠律法得救。我们顺服律法,是因为圣灵把律法写在我们心中。我们得救的生命使我们甘心情愿服侍神,这样的事奉并不违反律法。



[17]  《和合本》的使徒行传使用“律法”一词19次:6:13,7:53,13:15、39,15:5、24,18:13、15,21:20、24、28,22:3、12,23:3、29,24:6、14,25:8,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