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课 脱离律法(三):律法的公义(罗7:14-8:4)


一、引言

1. 沈保罗以保罗的第一人称“我”,把这段经文分作3段:我是什么、我知道什么、我感觉什么。[18]

a. 我是─罗7:14“……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b. 我知─罗7:18“我也知到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c. 我觉─罗7: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2. 在保罗的这3种自我描述后,总结的一句在罗7:24,是关于他的自我描写,并加了“真”来强调(“我真是苦啊……”)。愿我们都从这勇敢而诚实的自我认识及痛苦呼喊,找到“脱离律法”的福音。

 

二、关于保罗的经验(罗7:14-25)

1. 罗7:7-13与7:14以后的动词时式有变动,前者是过去式,后者是现在式,有可能是指信主之前和之后的差别。

2. 罗7:14以下的经文表明,保罗内心充满矛盾和冲突,这正是他内心争战仍不肯认输的挣扎。没有新生命的人,会有这种强烈的反击意识吗?不信主的人会不会承认“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7:18)?未信主的人多自以为义,不会问谁能救他,所以这里肯定是作者信主以后的经验。

3. 作者对律法的意见,也表明是讲他归主以后的挣扎经验,不然他不会表示:“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罗7:22)。

(参“附录三〈罗马书的重要笔记〉”十、罗7:25与8:23的盼望)

 

三、两个律的争战

1. “良心之律”也叫“里面的人”(罗7:22),“心中的律”(罗7:23)也是“我”。

2. “肢体中犯罪的律”(罗7:23)也叫“罪的律”(罗7:25),此律将“我”打败,使我痛苦(罗7:23-24)。

3. “取死的身体”(罗7:24)─罗马帝国有一种特别的刑罚,是把犯人跟一个死人面对面绑在一起,丢在野外,使他因惧怕和昆虫的咬啃而死。保罗以此形容无法摆脱“肉体之律”。

4. 两种呼喊─“我真是苦啊!”(罗7:24),“感谢神!”(罗7:25)

5. 恩典或恩惠是保罗重要的观念,也是基督教重要的思想。罗马书使用“恩典”(charis)这词21次,其中罗7:25的“感谢神”,原文也是“恩典”。因此,“感恩”是在自己身上发现恩典,感激白白被拯救,自然发出“感谢神”的歌唱。

 

四、争战得胜

1. “赐生命圣灵的律”(罗8:2)使保罗的呐喊变为赞美─“感谢神!”(罗7:25)。

2. “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里释放了保罗(罗8:1-4):

a. 基督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罗8:3)。

b. 圣灵在接受耶稣的人心里运行,帮助他们在生活中成就律法的义(罗8:4)。

c. 圣灵的运行需要一个条件,就是“随从”(罗8:4)。



[18]  巴刻(J. I. Packer, 1926-2020)也观察到这点,见于其着作“The ‘Wretched Man’ Revisited”,收录于Sven K. Soderlund & N. T. Wright eds, Romans & The People of Go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9)。巴刻:《活在圣灵中》(香港:宣道,1989),页136-138,也解释罗7:14-25与基督徒成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