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体制与行政(五):组织的运作

一、 教会体制健康八要

1. 我们相信:基督耶稣必得为教会元首

2. 我们相信:神可以使用任何体制

3. 我们相信:神使用属灵领袖

4. 我们相信:神用集体领导

5. 我们相信:任何体制要维持健康,必须有一个组织可以产生权力制衡

6. 我们相信:教会行事必须合乎真理,也要有爱心

7. 我们相信:教会应裁汰或纪律操守有问题,或不合真理的教牧同工

8. 我们相信:牧者也可以有任期

二、 简介各制

1. 监督制-集中

a 教会重视圣职人员,认为其所受职分与权柄,与平信徒有别。圣职人员有权治理教会,这样教会的主任牧师,很多同时也是堂议会的主席。在圣公会中,主任牧师可委任教区职员,同时具有否决权。圣职人员本身也分等次,主教或监督极具权威,甚至有些被认为是继承使徒的位分。

b 圣公会是典型监督制,不少华人宗派或独立教会,也持守这制度。当监督或主教是有恩赐和忠心仆人时,这体制可有效地推动教会发展。

c 监督制权力过分集中,当监督没行政恩赐或年纪老迈,常常出现问题。

d 内地很多家庭教会因为没宗派背景,领袖(时称“头羊”)不太懂得权力制衡益处,权力过度集中,就出现很多弊端。

e 监督制若维持中央支薪、中央按立,基本上仍可行。惟监督制也渐渐变成并不太独裁,甚至监督制号称有监督,其职分由选举产生,或甚至有轮任之可能性。监督号称有若干权力,而地方教会却差不多完全自主。每个健康的基督工人,都体会队工和组织的重要性。

2. 长老制-共和

a 教会有牧师,同时重视平信徒属灵领袖,选出些德高望重者按立为长老,他们和牧师同心专责治理教会。教会内一切事务个人不得独裁。宗派内组织又分堂议会、区议会、大议会和总议会,会务协商进行,不流于专制,但同时也不过于自由。

b 循理会、卫理公会、长老会、美以美会等,就是采纳这个制度。它避免了监督或主教大权独揽可能产生的弊端,又不会像一些公理宗教会繁文褥节,使教会事工有不易推行之感。

c 长老制没有过分的专制,也不会流于过分民主,教会自然地有一个领导小组,这小组由牧师和长老组成,他们彼此之间保持了权力的制衡。这组织基本上最符合圣经。保罗在各地建立教会,按立长老后差不多必然离开,去建立别的教会,因此教会增长也快。

3. 公理制-民主

a 这个制度把权力放在教友手上,无论选举、会务、经济、聘任牧师、按立牧师等,皆由各堂教友共同聚会商讨,表决执行。一般来说,地方教会完全自主,不受总会及区会的管辖。堂会处理大小会务,会友月会(或堂会)或是会友年会有更高的权力,若干事项必须交由它们表决。牧师是宣扬福音的使者,主理圣礼;而执事的职务就是襄助牧师照顾不到的地方,处理行政事务。

b 浸信会和中华基督教会等属于这个政制,圣职人员和平信徒领袖不时开会商讨会务,部分教会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之弊。但是该政制凡事诉诸会友,会友之参与及动员,常为各种体制之冠。

c 公理制在现代社会或知识分子中最适合,大小事都要公决,因此会议较多,而且必定有会友月会和全体会友周年大会。一般过于保守的传道人,进入这些宗派中事奉不易适应。他们在敬重传道人之余,教会事工分别交由很多部门负责,而那些部门的事工责任由部长负责。

d 香港的教会因要向政府注册,多偏向为民主制的教会,主要目的在于财务出现问题时,有规章可按,也保障了不涉利益冲突的好处。

4. 混合制-取长

a 长老制是圣经记载的体制:

使徒(教导的领袖)-教会的牧师

长老(行政的领袖)-教会的长老

执事(事务的代表)-各地的执事

b 公理制是民主社会的要求:

信徒(会员的权益)-众信徒

c 混合制是现代公司法人的制度

平素长老制的共和+周年信徒大会的共识

5. 独立教会

a 独立教会与日俱增是基督教特色。新约圣经教会大多是独立、自主,没母会子会或是总会与分会关系,所有行政、经济、人事均独立自主。内地教会常见独立教会有一定好处,却缺乏适当组织易产生混乱。

b 海外独立教会组织很受法律影响,多注重圣经原则,各样事工渗入法律上保障,如财政必须经专业人士核数,教会委员或董事成员都不能受薪等。教会运作重视圣经原则也符合法律体制。

c 教会有体制不表示属世化,属灵教会也当遵守法律,并合乎真理纪律。惟教会推行体制不应过份行政化,漠视圣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