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动机原则


新约时代的法利赛人和文士有着一套复杂的律法制度。这制度根植于旧约圣经。他们甚至为旧约的律法添加细则─人的传统,但这些传统却与神的话相违背(参太151-9;约516)。

 

一、 动机的重要

以圣经为标准的制度若不考虑动机,有可能成为敌基督的制度。

把律法传统绝对化与偶像化。

只有敬虔的外表,内在是自私的动机。

 

二、 正确的动机

A. 求从神而来的荣耀

行事为人正确的动机,应是求从神而来的荣耀。约541-44“我不受从人来的荣耀。但我知道你们心里没有神的爱。我奉我父的名来,你们并不接待我;若有别人奉自己的名来,你们倒要接待他。你们互相受荣耀,却不求从独一之神来的荣耀,怎能信我呢?”

期望得到从人而来的荣耀,就不能讨神的喜悦。

先“荣神”,才会真正“益人”。

 

B. 以神为中心的爱,且是十字架的爱

求神的荣耀这个动机,是不能与爱分开的。基督徒的爱,是以神为中心的爱,而且这爱是十字架的爱。罗58“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约壹47-12“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神,因为神就是爱。神差他独生子到世间来,使我们藉着他得生,神爱我们的心在此就显明了。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亲爱的弟兄啊,神既是这样爱我们,我们也当彼此相爱。从来没有人见过神,我们若彼此相爱,神就住在我们里面,爱他的心在我们里面得以完全了。”

基督徒的群体中需要有十字架的爱。

耶稣的榜样(约1227-28)。

林前1031“所以,你们或吃或喝,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

 

C. 荣耀神

17世纪的《威斯敏斯特小教理问答》(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指出,人最终的目的是荣耀神并永远享受神。

 

D.    三合一的动机

荣耀神+求神的荣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