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课 堕胎、试管婴儿及安乐死的议题


 

基督徒应该避孕吗?如果胎儿畸形、因强暴怀孕或是未婚怀孕等,可以堕胎吗?基督徒可以找代理孕母或是做人工生殖吗?

 

一、 堕胎

A. 标准原则

“不可杀人”(出2013;太521-26)。

诗515

路115─施洗约翰在母腹中跳动,但只能证明6个月大的胎儿是人。

诗1391315─诗人肯定他的受造从胚胎开始,而且是连续的,与神的相交也从那时开始。

 

B. 场合原则

治疗性堕胎─当危害母亲生命时,为治疗母亲而终止供应胎儿生命养分,并不能视为谋杀。

被奸成孕─妇女因奸成孕,本身是受害者。在场合原则的考量上,如果她自愿生下胎儿,是属于超义务行为;但如果她选择堕胎,就应站在较整全的同理角度来宽容。

畸形儿─除非无脑或完全无法生存,否则不应堕胎。

 

C. 周功和的“茅屋理论”[4]

如果打猎时看到茅屋上停留了好几只鸟,但不知道茅屋里面有没有人,那么可不可以向那些鸟开枪?当然不可以,因为不确定茅屋里面有没有人。在生命伦理的课题上也如此。

讨论到堕胎问题时,必然牵涉到生命何时形成的问题。有关的学说很多:

胎儿在24周前无法体外存活;

母亲的快乐权胜过胎儿生命权;

怀孕第3个月末才开始有脑波;

出生后无人教养,还不如堕胎,也会造成人口膨胀的社会压力;

堕胎只是进一步的避孕,割除母亲身上的一块组织。

众多学说也无法告诉我们胚胎的道德地位是否等同于成年人(是否有灵魂的人?),我们也就不应该把胚胎堕掉。

 

安乐死

A. 分辨积极与消极的安乐死

积极的安乐死─把一个人致于死地,可能是打针把他毒死,或是打安眠药或麻醉剂,让他睡了以后就不醒。我们必须反对积极的安乐死。

消极的安乐死─让他死,不采取应有的措施来延长寿命。这大概不能叫做“安乐死”。

 

B. 植物人应该消极安乐死吗? 

整全地评估三大原则:

标准原则─不可杀人。

场合原则─了解处境,例:延寿时间、延寿所需经济负担是否可以承担、被延寿者的生命品质、家人的痛苦指数等。

动机原则─爱的动机。

 

代理孕母

A. 标准原则

建议不要用代理孕母,而以领养方式代替。创224提到“二人成为一体”。“二人”就是一个丈夫跟一个妻子,没有第三者的介入。

 

B. 人工生殖也须谨慎评估

如果采用体外的卵受精方法,医生会制造不少受精卵,但最后只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那么,销毁剩余的胚胎,是否等同于堕胎?



[4]  周功和:《信望爱》,页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