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课 自慰、手淫的议题
耶稣对第七诫“不可奸淫”的诠释,突显这诫命的全面性:“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了丢掉……”(太5:27-30)。耶稣在此将伦理议题导入“思想动机层次”,是基督徒需要注意的。
一、诠释太5:27-30
“妇女”(太5:28)一词总是指已婚女子,又常有“妻子”的意思。耶稣的意思很清楚,他禁止的并不是正当的性欲,而是有意隐藏起来的犯奸淫的邪念。“动淫念”就是企图占有别人妻子的欲念。出20:17明确指出,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
眼睛本应保护我们不跌倒,但事实上反而使我们失足;右手的说法与之类似。耶稣用了犹太拉比习惯使用的夸张手法,使自己的观点得以让听者铭记于心(太5:29-30)。因此,这里的砍去一手一足,或剜去一眼,不宜按字面来解释;而是表示为躲避试探,我们须做出巨大的牺牲(右手不是更宝贵吗?),可能包括断绝某些关系,放弃某些嗜好。
二、面对性试探的态度(创39章)
这段记载分成三大段,“受诱惑”被夹在中间。人在顺境时很容易受到诱惑:
高峰—神使约瑟在波提乏家中成功(创39:1-6)。
低谷—波提乏的妻子色诱约瑟(创39:7-20)。
高峰—神使约瑟在监狱中成功(创39:21-23)。
面对诱惑,“逃离”是最好的方式。
抗拒诱惑并没有为约瑟带来立即的奖赏。有时顺服的立时结果,不一定是愉快的;但至终我们会知道神奖赏顺服者─顺服带来福气。
我们可以效法约瑟,看到色情影片、网站或书籍时,赶快逃离。马丁‧路德曾说:“我们不能避免鸟从头上飞过,却能避免它在头上筑巢。”
三、手淫与自慰
A. 普遍性
曾经有调查指出,超过90%的男性及超过50%的女性有过自慰行为。
B. 学界的定义
自慰是藉着用手或工具来压迫自己的性器官,以求得快慰感的行为。
手淫与自慰的不同之处,是手淫有意淫(即想像)的对象,而自慰没有(仅限于机械式的动作,求其快感的发泄)。
意淫不需要经过动作即为性犯罪,而自慰加上意淫就是手淫。
C. 效法约瑟
人是具有理性和感性的受造物,我们很难将此议题就理性与感性的部份予以切割!也就是说,人在自慰的同时,很难完全抽离罪的元素(自慰伴随性幻想=手淫);况且习惯于性的自慰,也是一种捆绑。我们要回到约瑟的原则,也可用运动来抒发并转移性的试探。
D. 圣经的提醒
不可随意糟蹋身体─身体是圣灵的殿(林前6:19)。
性的需要不等于食物的需要─“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林前6:13),这句话似乎是哥林多人的流行语。吃东西是天然的活动,他们显然认为身体的每种功能都是一样的—淫乱和吃东西一样是天然的需要。保罗反对这样的断语!
成圣是基督徒天路历程的目标─“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帖前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