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八课 信心与律法的比较(加3:1-24)
本段经文比较信心与律法,因为两者和称义相关连。接着的加3:25-5:1则论及信徒在基督里不受律法束缚的自由。“律法”一词在加3:1-24中出现了14次。
单信基督才可被称为义 |
基督徒的新经历 | 亚伯拉罕之约 | 律法有限的功用 | 基督徒的新身分 | 插语 | 以旧约历史为例证 |
加3:1-5 | 加3:6-18 | 加3:19-24 | 加3:25 | 加4:12 | 加4:21-5:1 |
信心与律法的比较 | 在基督里的自由 |
一、基督徒的新经历(加3:1-5)
信徒既已靠信心而不靠行律法开始,现在是否应该回到律法去呢?加力量给基督徒生命的是圣灵还是人的努力呢(加3:3)?神赐圣灵给基督徒和行神迹,是藉着律法还是信心?
二、亚伯拉罕之约(加3:6-18)
A. 亚伯拉罕的例子─因信称义(加3:6-9)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加3:6;创15:6)。保罗藉着这个例子指出,旧约的经文就是指着目前这个时候说的─外邦人不是藉着律法,却是因信得以称义(加3:7-9)。
B. 信心与行律法的不同果效(加3:10-14)
1. 律法本身是带着咒诅的,因它要求人遵守全部律法,而“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申27:26)人按自己的力量无法做到遵守全部律法,因此,在神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称义(加3:11)。不但如此,保罗说“律法原不本乎信”(加3:12),并且“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利18:5),显明律法所要求的不是信心,而是行为。
2. 但叫人得生的,是因信靠神而来的义(加3:11“义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2:4),而这在相信耶稣的人身上就可以成就了。因为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承受了律法的咒诅(加3:13“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引自申21:23),把信他的人(连外邦人在内)救赎出来,脱离不遵守律法者所该受的咒诅,使他们得着神的应许,就是称义和领受圣灵。因此,外邦人是因信而得亚伯拉罕所蒙的福,而我们也是因信而接受所应许的圣灵(加3:14)。
C. 承受神赐的产业(加3:15-18)
承受神赐的产业不是靠守律法,而是凭着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因为这应许的约先于律法而存在,不能废弃或增减,并且在基督里已最终实现了。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应许外邦人从弥赛亚蒙褔,而弥赛亚将从亚伯拉罕的后裔而出(加3:15-16)。这应许是在颁布律法前400多年发出的(加3:17),所以律法不能把这个应许废掉。假如赐下律法后,亚伯拉罕所领受的祝福是建立在律法上,这应许就可以废去;但即使在人类社会,应许也不能废掉,人必须守约,所以律法不能取代原来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三、律法有限的功用(加3:19-24)
1. 律法的确有特定作用,因为以色列人需要一些引导和帮助,来扶持他们的软弱。他们需要律法来使他们存活。他们在旷野多次叛逆神,特别是拜金牛犊的事件(出32章),证明他们要有特别的规范。律法并不是要干预他们的生活和成全祝福的应许,而是有一个明确目的,可以说是要把人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3:23)。
2. 保罗从未说过神的律法与基督徒的自由是互相冲突、不能调和的。加3:24和5:1指出两者密切的关系:
四、温习题
1. 保罗责备加拉太信徒的重点是什麽?
2. 根据加3:24,律法的功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