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课 离婚与同性恋的议题

 

《孟子‧告子上》:“食色,性也”。关于性方面的议题,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呢?

 

一、性是婚姻里彼此认识的爱情

A. 真实认识

任何方式的一夜情都不合乎圣经教导。创41“有一日,那人和他的妻子夏娃同房,夏娃就怀孕,生了该隐。”原文中“同房”是“认识”。换句话说,在犹太人观点中,男女的性行为必须涵盖“真实认识”的涵义。

 

B. 二人成为一体

224说:“二人成为一体”。原文直译“且他们在肉体成为一个”在圣经的观念里肉体的合一性只限于婚姻关系中。基督教无法接受“逆性”(违反本性)用途的性。一般而言,逆性用途的性就是指同性恋、娈童、人兽交等。旧约或新约圣经都认为同性恋是“可憎恶的”。旧约雅歌中的神学主题之一,也是婚姻中性的美好。

 

二、关于同性恋的圣经诠释

A. 第一派的看法

他们比较着重字面意义,认为旧约中至少有7处、新约中主要有3经文给同性恋定了罪他们更把同性恋归入十诫中的奸淫罪。

 

B. 的看法

他们认为旧约中的几段经文都不是谴责一般的同性恋。

他们认为所多玛(创191-25)和基比亚(士1913-2048)的故事,都关于邪恶之徒想要轮暴同性客人的恶行。基比亚的故事中,便雅悯支派的人轮暴男客人不成,就轮暴女因此,这两个故事所说的,不是一般(两相情愿同性恋行为。

王上的3段经文(王上142415122246),则是明明指着“宗教用途的娼妓”(《和合本》译为“娈童”《吕振中译本》译为“男性庙娼”)这与当时中东的偶像崇拜宗教有关,不是通常的同性恋。

利未记中两处对同性性行为的“定罪”18222013,也是针对偶像崇拜中的同性性行为

新约3处主要经文,都在保罗书信中(罗123-27;林前69-10;提前110)。罗123-27无疑是谴责偶像崇拜,及与其有关的男、女同性性行为这与当时罗马帝国流行偶像崇拜,及与相关的同性性行为是一致的。

此派解经家认为,保罗在罗马书中对与拜偶像有关的同性性行谴责的涵盖面比利未记的为广,因为他进一步论及这种行为是违背神创造的本意。同时,保罗在被称“十诫新版本”的提前19-10到“行淫的和亲男色的”,因此,保罗所谴责的也包括现在我们所说的同性恋。

 

C. 派的看法

他们同意第二派解经家的主要观点。但是他们认为,保罗所谴责的,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同性恋关键的理由是,在同性恋大为流行的新约时代,希腊文词语“亲男色的”,很少出现在其他文献中所以这个词的意思只是“男妓”而已。再者,福音书中完全没有耶稣给同性恋定罪的记载因此这派解经家认为圣经所定罪的,并非两相情愿、互不混乱的同性恋,而是某些和偶像崇拜有关及堕落的同性性行为。这派解经家显然是强词夺理,忽视圣经中清楚的教导。

D.    结语

圣经已明白启示神起初造一男一女,成立家庭婚姻的目的。对于同性恋者,我们不可歧视他们,但也应拒绝世俗流行文化的堕落影响,坚守从圣经中得到的权威的、圣洁的、属真理的答案─任何形式的同性恋都是罪!

 

三、耶稣对离婚的看法(太19:3-6)

“神配合的”─表明婚姻关系是神的设计“配合”的意思是“将其放在同一轭下”神在创造时的设计是一对男女可以一同进入婚姻关系中,一同负生命的轭,一起面对人生。

“人不可分开”

表达人对这制度下的婚姻关系应有的尊重婚姻关系不应受到人的破坏。

“不可分开”这动词是命令式,反映耶稣对离婚的憎恶,也反映当时社会中离婚问题的存在。

“人不可分开”从反面角度表达了人的责任。

 

四、关于离婚的圣经观只有两个离婚理由

A. “配偶淫乱”(太193-9

 

B. “信仰不同”而被动地遭遗弃(家庭暴力类比被外邦配偶遗弃)

不可离婚,除非不信的一方提出。徒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圣经没有这样的例子。林前7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非徒一方要离婚,徒这方也没有办法,因为不信主的人是没有办法听劝的,是抵挡神的人。不信主的人要离去,就让他离去,但圣经没有教导信徒主动提出离婚。

家庭暴力

如果双方是信徒的话,就必须愿意回到教会的监督挽回机制中;否则,就要接受教会的惩戒。

不听教会惩戒的,就变成外邦人了。教会把他判成外邦人,他还不听还动手打配偶,就算是遗弃(回到林前715的原则),可以离婚。

 

五、旧约休妻条例(申24:1)

旧约时代,摩西准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是对妇女的一种保障,因为当时的人堕落到任意休妻可怕情况。

耶稣提醒人,解经时回到当时的时代背景,体会神原来的心意(太19:4-5)

在以色列以外的世界,离婚十分常见,也很容易实行。申241律法提供了一些路标男人需要有足够理由,再加上预备好合法公文(这里虽然没有说明,这案件大抵也会呈交到官员面前这些法律程序也能够成为阻吓),放在妻子手中,才可以休妻。

 

六、再婚

因犯奸淫之故而离婚者,双方都不可再行嫁娶

199的原文结构─凡休妻(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另娶别人→犯奸淫。

此节不是说一方犯奸淫另一方可以而是说离婚只有一个理由,就是犯奸淫若无辜的一方再与另一人非原配嫁娶,就等同犯奸淫。背后的神学:婚姻关系不因为人的背约而解除。

被遗弃而离婚者,不可再嫁娶但配偶若去世,可以再行嫁娶(林前7:39

被强暴者不算犯奸淫,可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