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课 离婚与同性恋的议题
《孟子‧告子上》:“食色,性也”。关于性方面的议题,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呢?
一、性是婚姻里彼此认识的爱情
A. 真实认识
任何方式的一夜情都不合乎圣经教导。创4:1“有一日,那人和他的妻子夏娃同房,夏娃就怀孕,生了该隐。”原文中“同房”的意思是“认识”。换句话说,在犹太人的观点中,男女的性行为必须涵盖“真实认识”的涵义。
B. 二人成为一体
创2:24说:“二人成为一体”。原文直译是:“且他们在肉体成为一个”。在圣经的观念里,肉体的合一性只限于婚姻关系中。基督教无法接受“逆性”(违反本性)用途的性。一般而言,逆性用途的性就是指同性恋、娈童、人兽交等。旧约或新约圣经都认为同性恋是“可憎恶的”。旧约雅歌中的神学主题之一,也是婚姻中性的美好。
二、关于同性恋的圣经诠释
A. 第一派的看法
他们比较着重字面意义,认为旧约中至少有7处、新约中主要有3处经文给同性恋定了罪。他们更把同性恋归入十诫中的奸淫罪。
B. 第二派的看法
他们认为旧约中的几段经文,都不是谴责一般的同性恋。
他们认为所多玛(创19:1-25)和基比亚(士19:13-20:48)的故事,都是关于邪恶之徒想要轮暴同性客人的恶行。在基比亚的故事中,便雅悯支派的人轮暴男客人不成,就轮暴女的。因此,这两个故事所说的,不是一般(两相情愿)的同性恋行为。
王上的3段经文(王上14:24,15:12,22:46),则是明明指着“宗教用途的娼妓”(《和合本》译为“娈童”,《吕振中译本》译为“男性庙娼”)。这与当时中东的偶像崇拜宗教有关,不是通常的同性恋。
利未记中两处对同性性行为的“定罪”(利18:22,20:13),也是针对偶像崇拜中的同性性行为。
新约的3处主要经文,都在保罗书信中(罗1:23-27;林前6:9-10;提前1:10)。罗1:23-27无疑是谴责偶像崇拜,及与其有关的男、女同性性行为。这与当时罗马帝国流行偶像崇拜,及与之相关的同性性行为是一致的。
此派解经家也认为,保罗在罗马书中对与拜偶像有关的同性性行为谴责的涵盖面,比利未记的为广,因为他进一步论及这种行为是违背神创造的本意。同时,保罗在被称为“十诫新版本”的提前1:9-10提到“行淫的和亲男色的”,因此,保罗所谴责的也包括现在我们所说的同性恋。
C. 第三派的看法
他们同意第二派解经家的主要观点。但是他们认为,保罗所谴责的,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同性恋。关键的理由是,在同性恋大为流行的新约时代,希腊文词语“亲男色的”,很少出现在其他文献中,所以这个词的意思只是“男妓”而已。再者,福音书中完全没有耶稣给同性恋定罪的记载。因此,这派解经家认为圣经所定罪的,并非两相情愿、互不混乱的同性恋,而是某些和偶像崇拜有关及堕落的同性性行为。这派解经家显然是强词夺理,忽视圣经中清楚的教导。
D. 结语
圣经早已明白地启示神起初造一男一女,成立家庭婚姻的目的。对于同性恋者,我们不可歧视他们,但也应拒绝世俗流行文化的堕落影响,坚守从圣经中得到的权威的、圣洁的、属真理的答案─任何形式的同性恋都是罪!
三、耶稣对离婚的看法(太19:3-6)
“神配合的”─表明婚姻关系是神的设计。“配合”的意思是“将其放在同一轭下”。神在创造时的设计是一对男女可以一同进入婚姻关系中,一同负生命的轭,一起面对人生。
“人不可分开”
表达人对这制度下的婚姻关系应有的尊重。婚姻关系不应受到人的破坏。
“不可分开”这动词是命令式,反映耶稣对离婚的憎恶,也反映当时社会中离婚问题的存在。
“人不可分开”从反面角度表达了人的责任。
四、关于离婚的圣经观─只有两个离婚的理由
A. “配偶淫乱”(太19:3-9)
B. “信仰不同”而被动地遭遗弃(家庭暴力类比被外邦配偶遗弃)
不可离婚,除非不信的一方提出。信徒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圣经没有这样的例子。林前7:15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非信徒一方要离婚,信徒这方也没有办法,因为不信主的人是没有办法听劝的,也是抵挡神的人。不信主的人要离去,就让他离去,但圣经没有教导信徒主动提出离婚。
家庭暴力
如果双方是信徒的话,就必须愿意回到教会的监督及挽回机制中;否则,就要接受教会的惩戒。
不听教会惩戒的,就变成外邦人了。若教会把他判成外邦人,他还不听,还动手打配偶,就算是遗弃(回到林前7:15的原则),可以离婚。
五、旧约休妻的条例(申24:1)
在旧约时代,摩西准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是对妇女的一种保障,因为当时的人堕落到任意休妻的可怕情况。
耶稣提醒人,解经时要回到当时的时代背景,体会神原来的心意(太19:4-5)。
在以色列以外的世界,离婚十分常见,也很容易实行。申24:1的律法提供了一些路标,男人需要有足够理由,再加上预备好合法公文(这里虽然没有说明,这案件大抵也会呈交到官员面前。这些法律程序也能够成为阻吓),放在妻子手中,才可以休妻。
六、再婚
因犯奸淫之故而离婚者,双方都不可再行嫁娶。
太19:9的原文结构─凡休妻(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另娶别人→犯奸淫。
此节不是说一方犯奸淫,另一方可以再婚;而是说离婚只有一个理由,就是犯奸淫。若无辜的一方再与另一人非原配嫁娶,就等同犯奸淫。背后的神学是:婚姻关系不因为人的背约而解除。
被遗弃而离婚者,不可再嫁娶;但配偶若去世,可以再行嫁娶(林前7:39)。
被强暴者不算犯奸淫,可结婚。